山东省聊城市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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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打造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一季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铁拳”行动14类民生领域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2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东昌府区某农资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部销售的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粮食生产在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案例二: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阿县某电子商务铺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3年1月,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管局对东阿县某电子商务铺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显示经营者东阿县某电子商务铺直播销售的产品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在直播销售产品时的宣传内容中含有断言和保证功效、安全性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营销+直播”是近几年发展较快、运用较广泛的一种营销方式,它是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具有跨时空性、实时互动沟通、服务个性化、低成本等特点。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对这类违法案件的有力查处,进一步规范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有效整治了直播乱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国家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人人有责,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应根据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引导公众形成科学、理性、文明消费习惯,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案例四: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单位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3月,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单位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服务时设置最低消费额。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的规定,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用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聊城市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谷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聊城市阳谷县市场监管局对阳谷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聊城市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阳谷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聊城市阳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肥料是粮食的“粮食”,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布假冒伪劣化肥案件的典型案例,一方面产生警示和震慑效应,另一方面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农资市场的信心和决心。